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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信息时空报社与李亚玲等著作复制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信息时空报社的主要上诉理由为:1、原审所能查明的事实只有刊载的第十九期内容,其他无原件佐证,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确定赔偿数额过高。2、两第三人在《合作协议书》中承诺保证版权问题,故本案侵权责任应由两第三人承担。
  被上诉人{李0X}的主要答辩理由为:1、上诉人刊载答辩人创作的小说《最后一页——复仇玩偶》共19期,10余万字,刊载时注明是“连载”,并标有连载期数。部分原件已在一审庭审后向原审法院提交,故上诉人所称“原审所能查明的事实只有刊载的第十九期内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2、上诉人虽与两第三人签有合作协议,约定由两第三人提供版权,但上诉人作为一家在甘肃省公开发行的媒体,应有对所刊载稿件的版权进行审核的义务,其未能尽到审核义务,故其辩称不应承担责任而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原审第三人大地图书公司陈述意见为:1、广场书城没有实施侵犯被上诉人{李0X}的著作权的行为,被上诉人仅凭2005年11月份的一份信息时空报即主张广场书城侵权无事实依据。2、被上诉人主张的58000元损失大部分无证据支持,应予驳回。
  原审第三人纸中城邦公司陈述意见为:1、原审所能查明的事实只有刊载的第十九期内容,其他无原件佐证,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确定赔偿数额过高。2、上诉人的报纸是侵权的载体,虽然第三人与上诉人约定“提供版权”,但上诉人在没有获得第三人提供的《最后一页》的刊载版权的情况下,擅自刊载《最后一页》,单方构成对《最后一页》著作权的侵权,侵权责任应由上诉人全部承担。在庭审中纸中城邦公司另提出:版权与著作权不是同一概念,《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是提供版权,而本案实际涉及的是许可权,纸中城邦公司没有保证提供许可权的义务。提供版权即为提供有版权的书籍。
  原审第三人报业集团未到庭应诉。
  本案在庭审之前,各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上诉人信息时空报社提交了其与两第三人分别签订的两份与原审时内容一致的《合作协议书》,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两份《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信息时空报社作为乙方与甲方兰州广场书城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在第二条约定:“乙方在《信息时空报》开辟图书连载专栏,刊登最优秀的畅销类图书,连载图书由甲方提供。有关连载图书的版权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连载图书”的版面刊登有关“广场书城”标识的图、字等内容。上诉人信息时空报社作为乙方与甲方纸中城邦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在第三条约定:“乙方信息时空报社负责制作由甲方独家冠名的连载版面,并由乙方选择刊载优质图书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连载版面的图书及相应版权。关于上诉人与第三人提出的《信息时空报》刊载的被上诉人{李0X}创作的《最后一页——复仇玩偶》仅为第十九期一期的问题,经法庭出示《信息时空报》的部分原件和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对《信息时空报》刊载《最后一页——复仇玩偶》总共为19期表示认可。对原审认定的其它事实各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综上,原审事实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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