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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信息时空报社与李亚玲等著作复制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原审查明:2004年4月,{李0X}(网名冷香暗渡)创作完成小说《最后一页——复仇玩偶》,全文24章,19万字。2005年1月,该小说由北京知识出版社出版,共发行2万册。
  2005年3月17日,第三人大地公司以下属广场书城(该书城已注销)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信息时空报社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在《信息时空报》开辟“图书连载”专栏,连载图书由甲方提供,有关连载图书的版权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连载图书”的版面刊登有关“广场书城”标识的图字等内容。2005年9月19日,第三人纸中城邦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信息时空报社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负责制作由甲方独家冠名的“连载版面”,并由乙方选择刊载的图书,甲方为乙方提供“连载”版面的图书及相应版权;乙方在每期“连载”版面中显示甲方诸如纸中城邦公司的标志、纸中城邦协办、纸中城邦具体地址、电话及相关联系方法等冠名内容。
  自2005年7月6日开始,信息时空报社在其发行的《信息时空报》上分期连载{李0X}创作的小说《最后一页——复仇玩偶》,并配有该书的封面图,载明作者为冷香暗渡。前期连载的版面左上角文字说明“本书由广场书城提供”,并注明广场书城的地址和网址等内容。后期连载的版面说明“本书由甘肃纸中城邦图书广场提供”,版面正中有“纸中城邦图书广场”大字,并注明了地址及电话等内容。《信息时空报》在未经{李0X}同意的情况下,至2005年11月16日,共连载小说《最后一页》19期,计10余万字。后经{李0X}制止,信息时空报停止刊载。2006年3月23日{李0X}提起诉讼,请求:1、由被告在其报纸的相应版面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2、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00元,并负担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在审理中,经被告信息时空报社申请,原审法院追加大地公司、纸中城邦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的确定和侵权后果的判定。{李0X}是小说《最后一页——复仇玩偶》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及获得报酬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甘肃日报报业集团是松散的组织,没有营业执照和代码证,不是适格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0X}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为被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予以驳回。被告信息时空报社属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未经著作权人{李0X}同意,也未认真审查第三人提供的图书,擅自复制连载小说《最后一页——复仇玩偶》一书,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复制、发行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第三人大地公司、纸中城邦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李0X}授权的情况下,为信息时空报提供小说《最后一页——复仇玩偶》以供连载,其行为亦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未提交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证据,也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考虑被告及第三人侵权的性质、情节、范围、后果等情况,酌定赔偿额度为20000元。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其本人及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用为3500元,应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甘肃信息时空报社、第三人{公司3}、第三人{公司6}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李0X}公开致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甘肃信息时空报社、第三人{公司3}、第三人{公司6}承担;二、被告甘肃信息时空报社、第三人{公司3}、第三人{公司6}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李0X}各项经济损失23500元。其中甘肃信息时空报社赔偿9400元,第三人{公司3}和第三人{公司6}各赔偿7050元。上述赔偿数额被告和第三人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0X}对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0元、邮政专递资费300元,共计2550元,由原告{李0X}负担500元,被告甘肃信息时空报社负担820元,第三人{公司3}、第三人{公司6}各负担615元。一审宣判后,信息时空报社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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