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亚玲、王新冰、高华阳、兰州大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王剑、严华、甘肃纸中城邦书业有限公司、文群、田国平、成都市龙泉镇航天北路铜江厂乙402栋4单元4楼8号、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780号、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18号、
甘肃信息时空报社与{李0X}等著作复制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甘民三终字第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信息时空报社(以下简称信息时空报社),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友谊饭店迎宾楼4楼。
法定代表人傅崇俭,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
{高2X}、高玉洁,甘肃正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0X},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成都商报社记者。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王1X},男,生于1980年1月,汉族,自由撰稿人。身份证号:620503198001203917。
原审被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报业集团)。
委托代理人
{高2X},甘肃正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公司3}(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王4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严5X},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
{公司6}(以下简称纸中城邦公司),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文7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田8X},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信息时空报社为与
{李0X}、
{公司3}、
{公司6}、甘肃日报报业集团著作复制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法民三初字第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1日受理上诉,2007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息时空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高玉洁、被上诉人
{李0X}的委托代理人
{王1X}、原审第三人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严5X}、原审第三人纸中城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田8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