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吴0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黄3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诸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均自2006年11月3日起至2009年11月2日止。罚金均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德
人民陪审员 夏云卓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00七年 四 月 五 日
代理书记员 林 瑛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