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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伟等抢劫案
     被告人许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吴0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黄3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诸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均自2006年11月3日起至2009年11月2日止。罚金均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德                         
人民陪审员  夏云卓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00七年 四 月 五 日                            
代理书记员  林 瑛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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