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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伟等抢劫案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许伟、{吴0X}{黄3X}与“军军”(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城区卖芝桥东路小商品市场北侧,被告人{吴0X}持刀,被告人{黄3X}持电击棍,四人一起以殴打、言语威胁、搜身等手段,强行劫得路过该处的王挥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25元)及现金60元。被告人许伟、{吴0X}{黄3X}在逃离途中被抓获,与所抢手机及现金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王挥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诸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挥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图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吴0X}{黄3X}法制观念淡薄,不加强自身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此次系结交朋友不当,父母放松管教,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伟、{吴0X}{黄3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伟、{吴0X}{黄3X}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均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二指定辩护人提出关于该二名被告人未成年、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0X}{黄3X}要多学法律知识,不断加强自身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在父母的教育下,正确结交朋友、辨别是非,争取早日为社会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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