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意成盗窃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意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福县金田乡塘头村塘头147号。因本案于2006年11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平、项俊勇,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意成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小永、被告人刘意成及辩护人项俊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意成与王长林、谢完先、“粗粗”(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城区马铺路374号池鸿妹家三楼,窃得保险箱1只,内有人民币5000余元及金戒指、金手链、金手镯等物(价值36786元)。随后,王长林、谢完先、“粗粗”叫刘祺芳(已判)把保险箱运至椒江区下陈镇横塘村机场路桥头,打开保险箱取走箱内财物。当晚,被告人刘意成与王长林、谢完先、“粗粗”携赃逃至温州,并于次日逃回江西安福。金戒指等首饰销赃后得款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意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池鸿妹的陈述、证人江慧、王松林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意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意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意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认定被告人刘意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有被告人刘意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无法认定被告人刘意成为从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意成无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