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同利盗窃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同利,绰号老永佳,1979年10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贞丰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贞丰县挽澜乡坡齐村懂龙组。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31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9日被贞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同利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虹、被告人李同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同利与王显志、黄明良(均已判)结伙,乘坐出租车至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良一村20-6号民房,窃得王忠球的钨钢10箱计800斤(价值人民币64000元),后因被发现而逃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同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忠球的陈述、同伙黄明良、王显志的供述、证人阮仙树的证言、清点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同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同利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