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谢东子、
程江交通肇事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江,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中岙里村。因本案于2006年12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
{谢0X},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江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丹丹、被告人程江及辩护人
{谢0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程江驾驶王奇斌所有的喇叭不合格的浙J2B763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路458号路段时,绕越同向前方靠路边行走的陈夏德时未注意安全而发生刮擦,致陈夏德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后于同月21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程江因害怕担责任而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程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月18日,被告人程江到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荣、王奇斌、程永财、尤秀凤、章荷友、陈夏冬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车辆检验报告、尸体检验记录、图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过程中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程江案发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关于该被告人自首、已赔偿部分损失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