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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廖瑞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原审被告{朱9X},男,1951年5月出生,汉族,职员,住{地址:3}
  
  原审被告{公司10}。住{地址:4}
  
  法定代表人{吕11X},该公司经理。
  
  被告{公司12}泉州市分公司,住{地址:5}
  
  负责人{陈13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0X},女,该分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刘瑞华,女,1959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溪背村溪子下巷43号。
  
  原审被告杨涛,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待业,住{地址:1}
  
  原审被告杨珊,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待业,住{地址:1}
  
  原审被告杨甜,男,1988年l2月出生,汉族,瑞金市人,学生,住{地址:1}
  
  法定代理人刘瑞华,系杨甜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道荣,男,1965年8月生,汉族,工商个体户,住象湖镇溪背村溪子下巷45号。
  
  上诉人{公司12}泉州市分公司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瑞金市人民法院(2006)瑞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7月20日,被告{朱9X}雇请的驾驶员徐勋元驾驶被告{朱9X}所有的、且挂靠在被告{公司10}的闽C23864重型货车从福建长汀往江西瑞金方向行驶,21时50分许,行至206国道l 898KM+800M瑞金市泽覃乡明星村路段时,遇被告刘瑞华之夫、被告杨涛、杨珊、杨甜之父杨道军无证驾驶赣B5G070二轮摩托车,后搭乘原告{杨5X}{刘6X}之子,原告{廖1X}之夫,原告{杨2X}{杨3X}{杨4X}之父杨荣辉从公路的左侧往右侧横过公路,以致两车相撞,造成杨道军当场死亡、杨荣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06年7月25日,瑞金市公安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以被告{朱9X}雇请的驾驶员徐勋元当日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闽C23864重型普通货车行至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刘瑞华之夫杨道军当日无证驾驶赣B5G070二轮摩托车行至事故路段时,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徐勋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杨道军负次要责任的(2006)第19l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查明:肇事车闽C23864重型货车以被告{公司10}的名义向被告{公司12}泉州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同时还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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