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
{朱9X},男,1951年5月出生,汉族,职员,住
{地址:3}。
原审被告
{公司10}。住
{地址:4}。
法定代表人
{吕11X},该公司经理。
被告
{公司12}泉州市分公司,住
{地址:5}。
负责人
{陈13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陈0X},女,该分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刘瑞华,女,1959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溪背村溪子下巷43号。
原审被告杨涛,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待业,住
{地址:1}。
原审被告杨珊,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待业,住
{地址:1}。
原审被告杨甜,男,1988年l2月出生,汉族,瑞金市人,学生,住
{地址:1}。
法定代理人刘瑞华,系杨甜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道荣,男,1965年8月生,汉族,工商个体户,住象湖镇溪背村溪子下巷45号。
上诉人
{公司12}泉州市分公司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瑞金市人民法院(2006)瑞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7月20日,被告
{朱9X}雇请的驾驶员徐勋元驾驶被告
{朱9X}所有的、且挂靠在被告
{公司10}的闽C23864重型货车从福建长汀往江西瑞金方向行驶,21时50分许,行至206国道l 898KM+800M瑞金市泽覃乡明星村路段时,遇被告刘瑞华之夫、被告杨涛、杨珊、杨甜之父杨道军无证驾驶赣B5G070二轮摩托车,后搭乘原告
{杨5X}、
{刘6X}之子,原告
{廖1X}之夫,原告
{杨2X}、
{杨3X}、
{杨4X}之父杨荣辉从公路的左侧往右侧横过公路,以致两车相撞,造成杨道军当场死亡、杨荣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06年7月25日,瑞金市公安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以被告
{朱9X}雇请的驾驶员徐勋元当日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闽C23864重型普通货车行至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刘瑞华之夫杨道军当日无证驾驶赣B5G070二轮摩托车行至事故路段时,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九条、第
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徐勋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杨道军负次要责任的(2006)第19l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查明:肇事车闽C23864重型货车以被告
{公司10}的名义向被告
{公司12}泉州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同时还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特约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