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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场方位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赣县梅林光彩大市场十六街十号的现场情况。
8、赣县公安局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当时的报案情况。
9、赣格司鉴(2006)活鉴字第25号鉴定结论,证明陈宗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10、上诉人黎美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3年冬天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他从外面回赣县梅林光彩十六街十号店里,有一辆红色的士车停在他店对面。他开锁时,有一个人从后面用手搭在他脖子上,他回头看,不认识这人,就用手掀开那人的手。他开了门进到店里,那人又跟了进来,并伸手来抓他。他看到吧台上有一把西瓜刀,就拿起那把刀往那人砍去,砍到那人的手上,那人往外跑,他想去追,这时,另外一个人就拦着他,叫他不要砍了,说他们是沙石人。
三、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美忠打电话威胁并敲诈被害人巫龙济、郑人标、罗圣杲2000元现金的证据有:
1、被害人巫龙济的陈述,证明2003年下半年,他与郑人标、罗圣杲在长洛合伙做木材生意。12月的一天下午,有三、四个人来找他,其中有一个人自称“八哥子”,要他把手中的木材卖给他们,他没答应。过了年个把月,“八哥子”连续十几次打电话称要和他们做生意,口气比较狂,且多次威胁说不和他们做木材生意,他的生意就收不了场。他把这事告诉了郑人标、罗圣杲,并叫郑人标去处理此事。2004年3月的一天,郑人标邀他、罗圣杲去梅林处理此事。郑人标打电话给王荣,叫王荣打电话给“八哥子”,一起到梅林大街“999”餐馆吃饭。吃饭时,他跟“八哥子”说,木材不好调,是合伙生意。“八哥子”说,不愿意调木头就给点小费,一车木头能赚600至700元,给5车木头的钱即3500元钱。他们说承受不了,后来郑人标讲给2000元,当着大家的面,他把2000元钱给了“八哥子”,他们还叫“八哥子”以后不要找他们的麻烦,“八哥子”答应了。
2、被害人郑人标、罗圣杲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巫龙济的陈述一致。
3、证人王荣的证言,证明2004年上半年,他听郑人标讲黎美忠想调他们的木材,怕黎美忠不付钱,郑人标叫他约黎美忠出来吃饭。吃饭时,郑人标对黎美忠讲,他们的木材不好调给黎美忠,是合伙生意,给点钱黎美忠,以后不要再来找他们。后来,当着他的面,巫龙济把一笔钱交给了黎美忠手中。
另案卷中还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黎美忠1985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0年11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1月25日减刑后刑满释放,2006年8月2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赣县公安局予以警告处罚。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黎美忠的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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