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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诉人黎美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1995年农历12月的一天下午,他发现陈菊香与其他男子有关系,就在美发店里和陈菊香吵起来,并拿出身上携带的一支短铳朝陈菊香的腿部开了一枪,打中了陈菊香的右大腿内侧。然后,他就跑掉了。在逃跑途中,他把那支短铳扔到103车队的河里。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美忠持西瓜刀砍伤被害人陈宗红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宗红的陈述,证明2003年12月4日晚上,他和刘启平等人喝完酒后想去洗头按摩,就叫的士司机送到赣县。司机将车停在光彩十六街一家发廊斜对面,刘启平和司机坐在车上,他一人下车进了发廊,因喝了酒口气较大,就与店里的人发生了口角、拉扯。接着店里的人就推他,有的用拳头打他,他就往外跑,在往外跑时发现左手流血,他立即脱下衣服包住手,跑了一段后,他回头看见刘启平在他后面拦住了追他的那些人,他的左手食指被砍断。后来,谭东平告诉他,他的伤是梅林外号叫“八哥子”的人砍的。
2、证人谭东平的证言,证明2006年8、9月黎美忠在他面前承认,2003年12月4日在黎自己开的发廊里用西瓜刀砍伤了一个沙石人的手。当时,黎美忠追到外面街上,的士车上下来一个人拦住黎,求黎不要砍,并告诉黎他们是沙石人,黎就没有去追了。黎说是因为那个沙石人喝醉了酒在他的发廊店里闹事而引起的。
3、证人刘启平的证言,证明2003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和陈宗红喝完酒后想去洗头,就打的到赣县光彩。那天他喝了很多酒,在车上睡着了,的士停在光彩十六街,陈宗红下了车,他都不知道,直到陈宗红被人追打,的士司机叫醒他,他见陈宗红在前面跑,后面有四、五个男子在追,就上前拦住那些人,说他们是沙石人,有事好商量,接着他也跟着那些人一起追,追了一段路,见陈宗红坐在路边,正脱衣服裹自己的手,陈的左手大出血,后 110民警来了。
4、证人谢建彪、黄志军、谢建斌的证言,证明2003年底,他们听黎美忠说,有一个人喝醉了酒想进他们店里,用手拍了黎美忠的肩膀,拉了黎一下,差点将黎拉跌下码头,还将黎的西装拉烂了,黎就起火,跑回店里拿了一把西瓜刀砍那人。
5、证人谢华兰的证言,证明200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光彩十六街有一个人的手指被人砍断了,有人在他店里打了110报警电话。
6、证人李启明的证言,证明2003年7月开始,黎美忠租用其在赣县梅林光彩大市场十六街十号的房屋一年,开了一家按摩休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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