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黎美忠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
  2、证人黄珠新的证言,证明1996年1月29日下午2点多,她在“西施发廊”看见黎美忠很凶地问陈菊香跟哪个男人打电话,陈菊香和黎美忠顶了几句嘴,并看到黎美忠站在陈菊香的身边,用短铳顶着陈菊香的大腿开了一枪,陈菊香的大腿被打了一个好大的口子,露出骨头。黎美忠打了一枪后就跑掉了,她们将陈菊香送到赣县人民医院抢救。
  
  3、证人黄兰霜的证言,证明黎美忠在陈菊香的大腿上打了一枪,打完后,黎美忠就跑了。
  
  4、证人李丁香的证言,证明1996年1月29日下午2点半左右,“西施发廊”一个女服务员来她那打电话,后面跟了个男的,问那女服务员跟谁打电话,那女的不理他,男的踢了女的几脚,推推打打进了“西施发廊”内。过了不久,听到碰的一声响,听说伤了人,医院来了救护车。
  
  5、证人谢士林的证言,证明1996年他们村的黎美平曾送一个腿部受伤的福建女人到他那里治疗,听说这女人的伤是被黎美平的哥哥黎美忠用双管鸟铳击伤的。
  
  6、证人刘声锦的证言,证明1996年1月的一天下午,一名自称陈菊香的女子被短铳打伤右大腿到其所在的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7、证人黎美平的证言,证明农历1995年快过年的一天,蔡龙打电话告诉他,他哥哥黎美忠用铳枪打伤了陈菊香,叫他去处理。他去医院付了医药费。过了一、两天,黎美忠打电话交待他要把陈菊香的伤治好。陈菊香治好伤后,就被黎美忠接到惠州与其生活在一起。
  
  8、证人刘德明、蔡龙的证言,证明1996年初,他们听女服务员说,黎美忠在他们店里用一支短铳将其情人大腿打伤了。
  
  9、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明1996年1月30日,赣县公安局梅林派出所接群众报案称,1996年1月29日黎美忠在赣县梅林大街“西施发廊”内,持火药枪将该发廊的女服务员陈菊香击成重伤。该所于同日立案。
  
  10、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现场方位图,证明1996年1月29日侦查人员对现场赣县梅林大街“西施美容院”勘查现场的情况及陈菊香的伤情照片。
  
  11、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证明1996年1月29日下午2时55分,陈菊香因被人用铳击伤右大腿住院治疗的情况。
  
  12、领条、收款收据,证明1996年1月30日,黄兰霜代陈菊香领到黎美忠医药费2000元;1996年3月8日,陈菊香伤检鉴定费为50元。
  
  13、赣公刑技医鉴字(2006)22号法医鉴定书,证明陈菊香被霰弹枪击损伤右大腿,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