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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美忠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
摘要:王犹淦、

黎美忠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赣中刑一终字第19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美忠,绰号“八哥子”,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赣县梅林镇梅林村社下组。1985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1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0X},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美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7年3月6日作出(2007)赣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美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一)1996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黎美忠在赣县梅林大街“西施发廊”,见其姘妇陈菊香(系“西施发廊”服务员)出去回复BP机,怀疑其与其他男人有染,遂与陈菊香发生口角,并在“西施发廊”内持铳枪将陈菊香右大腿击伤。经鉴定,被害人陈菊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二)2003年12月4日22时左右,被害人陈宗红酒后至赣县光彩大市场十六街十号被告人黎美忠经营的按摩休闲店,因言语不合,与黎美忠发生拉扯,黎美忠遂持店中一把西瓜刀将陈宗红的左手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宗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03年底,被告人黎美忠要求购买被害人巫龙济、郑人标、罗圣杲的木头,遭到拒绝后,多次打电话威胁称,不与其做生意,巫龙济等人的生意也做不成。2004年初的一天,巫龙济、郑人标、罗圣杲被迫在赣县梅林镇“999”餐馆交给黎美忠2000元现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美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甲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黎美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美忠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美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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