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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信运等诉东营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权纠纷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的起诉状看,原告请求的应付工资结余、福利费、公益金、住房基金,属公司职工因为其服务的公司提供劳动义务后,职工所在公司应分配给的各项待遇,职工因公司发放以上待遇,产生纠纷属劳动争议的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应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裁决,如对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原告对以上各项请求并没有首先提起劳动仲裁,其直接起诉,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法院不应直接受理。
  
  关于原告起诉要求分配利润、发展基金问题。在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之前。关于如何使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一条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有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修订前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剩余利润或出资人认为有利润应当分配而公司不分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维护权利等未做明确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原告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其对公司股东会对利润不进行分配的决议有异议,作为原告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双方为收购价格问题发生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而本案原告诉讼的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发展基金是为公司的发展而从公司的利润中提取部分费用,现该公司尚未停止营业或解散,原告要求分配该部分费用,能否立案受理,现在尚无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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