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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8X},女,1924年8月2日生,汉族,原东营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孙银章(已去世)之母,住{地址:5}。
被告东营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驻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李9X},所长。
本院受理原告张信运等10人与东营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权纠纷一案,被告东营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1、本案涉及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应适用仲裁前置规则,张信运等人未经劳动仲裁不得起诉,法院依法不得受理。2、张信运等人的起诉不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程序要求,按照必要共同诉讼处理本案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3、张信运等人将几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同在一份诉状上进行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要求,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1999年5月28日,被告登记成立。他们(孙银章已去世,由继承人代为诉讼)均系被告的股东,各原告于2003年陆续转让了其各自持有的股份,被告始终未支付原告应分得的各项款及其他收益,且一直非法占有原告所有的该各项款及其收益资金,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截止到各原告离开被告时各原告应分得的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发展基金、住房基金、应付工资结余、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育附加费及其他收益等合计1221137元及逾期利息。
经查明,原告张信运、{李0X}、{孙1X}、{孙3X}已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原告{张5X}、{孙6X}、{孙7X}、{方8X}为被告原股东孙银章(已去世)的继承人。在立案时,原告提交了2005年6月2日的会议纪要;2001年12月11日,东营市中胜会计师事务所与东营市中胜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分账方案;东营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与评估公司分账的方案;2002年1月9日,东营中胜资产评估公司与东营中胜会计师事务所分账协商会议纪;2002年12月9日,原东营中胜会计师事务所原东营中胜评估公司清算会议纪要;2003年4月20日,东营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与东营中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账会议纪要;东营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与评估公司分账的方案及分账有关具体事宜的附件,原告称以上文件就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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