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肖文聪、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佛山保利公司、所地佛山市石湾迎宾馆一楼、所地佛山市汾江西路15号、
杨京西与{公司1}等无效外汇按金交易纠纷执行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执三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杨京西,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市东上路葵花街。
委托代理人
{肖0X},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何敏强。
被申请追加人
{公司2},住
{地址:1}。
本院在执行杨京西与
{公司1}无效外汇按金交易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京西向本院申请追加
{公司2}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0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2日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杨京西的委托代理人
{肖0X}到庭听证,被执行人
{公司1}、被申请追加人
{公司2}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杨京西称:一、
{公司2}与
{公司1}属于财产相混同的两个公司,在执行中可以直接执行
{公司2}的财产;二、佛山保利国际期货公司是
{公司1}的前身,两者是同一公司,
{公司2}申请注销佛山保利国际期货公司应承担清偿该公司债务的责任;三、现有证据材料证实
{公司2}并没有向
{公司1}注入注册资金,
{公司2}起码要在1000万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
{公司1}的债务。在(2000)佛刑初字第162号案中,王龙炳、宋宜岸等人陈述
{公司2}在开办佛山保利国际期货公司时并没有投入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在法院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的
{公司1}登记资料中,也没有法定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仅有
{公司2}出具的一份出资证明,证明其自身投入1000万元开办
{公司1}。以上三方面事实互相印证,证实
{公司2}从来没有真正投入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到
{公司1}运作,因此应追加
{公司2}为被执行人,其最少应在1000万元注资不实范围内承担
{公司1}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