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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京西与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无效外汇按金交易纠纷执行案
摘要:肖文聪、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佛山保利公司、所地佛山市石湾迎宾馆一楼、所地佛山市汾江西路15号、

杨京西与{公司1}等无效外汇按金交易纠纷执行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执三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杨京西,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市东上路葵花街。
  
  委托代理人{肖0X},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何敏强。
  
  被申请追加人{公司2},住{地址:1}
  
  本院在执行杨京西与{公司1}无效外汇按金交易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京西向本院申请追加{公司2}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0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2日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杨京西的委托代理人{肖0X}到庭听证,被执行人{公司1}、被申请追加人{公司2}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杨京西称:一、{公司2}{公司1}属于财产相混同的两个公司,在执行中可以直接执行{公司2}的财产;二、佛山保利国际期货公司是{公司1}的前身,两者是同一公司,{公司2}申请注销佛山保利国际期货公司应承担清偿该公司债务的责任;三、现有证据材料证实{公司2}并没有向{公司1}注入注册资金,{公司2}起码要在1000万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公司1}的债务。在(2000)佛刑初字第162号案中,王龙炳、宋宜岸等人陈述{公司2}在开办佛山保利国际期货公司时并没有投入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在法院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的{公司1}登记资料中,也没有法定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仅有{公司2}出具的一份出资证明,证明其自身投入1000万元开办{公司1}。以上三方面事实互相印证,证实{公司2}从来没有真正投入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到{公司1}运作,因此应追加{公司2}为被执行人,其最少应在1000万元注资不实范围内承担{公司1}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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