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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人杰盗窃案
     3、被告人裴人杰的供述,证实了案发时,他与雷振民商量盗窃后就驾驶牌号为粤E2R472白色女装摩托车进入美的工业城西区空调厂一厂房内,用手推液压叉车将17袋铜管推出经西区大门至东区一空置厂方内存放,然后他拿了一小袋(7.5千克)铜管驾驶摩托车至三洪奇天桥底以每斤21.5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人,得款322.5元,他驾车返回美的集团东区后分给雷振民160元,再想继续去搬铜管时被保安发现截查,在逃跑时被抓获的经过;
  
  4、同案人雷振民的供述,证实案发时,他与裴人杰商量盗窃后换上美的公司的员工制服,由裴驾驶牌号为粤E2R472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起进入美的工业城西区空调厂一厂房内,用手推液压叉车将许多袋铜管推出西区大门,经北滘工业大道至东区一空置厂房内存放,,然后裴人杰拿了一小袋铜管驾驶摩托车出厂销赃,当裴驾车返回美的集团东区后分给他160元,接着他们回到空置厂房再次搬铜管,离开时保安截查,逃跑时被抓获的经过;
  
  5、证人黄奇英的证言,证实案发时,他正在值班,听到对讲机呼叫说“有辆牌号为粤E2R472白色女装摩托车形迹可疑”,接到通报后,他就安排值班的同事在东区各出口留意这辆车,大约过了3分钟在北门截查的同事梁烈称“发现这辆车,但其不配和截查,又往南门方向走了”,最后在南门将此车截住并抓住两男子,随后在东区9号厂房西南角的一棵树下和东区一号厂房处共起回16袋抓获盗窃的二名男子,并起获16袋半圆管套环的经过;
  
  6、被告人裴人杰对作案现场、赃物的照片指认笔录,证实作案现场、赃物的情况;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作案现场的位置及其周围的概况;
  
  8、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裴人杰的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9、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起回的赃物并已归还给被害单位,另外还扣押了作案工具粤E2R472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
  
  10、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根据核价鉴定列明半圆管套环30千克/每袋,每袋2122.05元的标准,本案已销售赃物半圆管套环1袋(7.5千克)价值人民币531元,被起回的16袋半圆管套环(30千克/每袋),价值人民币33952元,上述17袋赃物合计人民币34483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裴人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扣押被告人裴人杰的作案工具粤E2R472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裴人杰属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裴人杰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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