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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人杰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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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人杰盗窃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14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人杰,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中专文化,户籍在海南省海口市白龙路美色苑3栋403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敏,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裴人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裴人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6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裴人杰伙同雷振民(另案处理)经密谋后,身穿美的公司的工作服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工业城空调厂西区C厂房铜料堆放区处,用液压手推车将17袋铜制半圆管套环偷运出厂房,经西区大门,横跨北滘工业大道,推入美的工业城东区一号厂房的角落处存放。被告人裴人杰先驾驶摩托车将一小袋重约7.5公斤的半圆管套环(价值人民币531元)运出工业城东区,再贩卖给一名废品收购者,得款人民币322.5元。随后,被告人裴人杰回到工业城东区分给雷振民160元,当他们从收藏半圆管套环的厂房出来后即被保安截查抓获。破案后,公安人员在美的工业城东区一号厂房内起获了16袋铜制半圆管套环,共重480公斤(价值人民币33952元)。
  
  综上,被告人裴人杰参与盗窃既遂部分的数额为人民币531元,未遂部分的数额为人民币33952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06年6月3日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裴人杰抓获的经过;
  
  2、被害单位的周凯标的报案陈述,证实于2006年6月3日18时许,美的集团保安队通知他抓到两个偷铜管的男子,经清点美的公司空调部装分厂西区厂房生产线上的零件,发现被人盗走17袋全新未启用的铜制半圆管套环的事实,另外他还称由于美的工业城东西两区物资调配十分频繁,故平时美的公司两区之间的物料运输并不需要放行条,而且本案中藏匿被盗铜管的空置厂房亦属美的公司的空调部装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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