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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树录盗窃案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莫树录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树录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莫树录在短期内多次入户盗窃,本应予以严惩,但鉴于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莫树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原审被告人莫树录以有检举同案人莫祖将犯罪的立功表现及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莫树录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莫树录提出其有检举同案人莫祖将犯罪的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提的立功情节查无实据,即使查证属实,也只是上诉人交代其犯罪事实,属认罪问题而非立功情节。上诉人所提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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