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莫树录盗窃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13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树录,男,1977年4月9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大塘镇寨北村中立屯。1999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01年5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树录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三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莫树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2月30日至2006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莫树录伙同他人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十五次入室盗窃,所盗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51129.03元。其中:
2005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莫树录与一叫“阿碎”的男子(另案处理)到三水区西南街道富善路26号502室,盗走吴剑佳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价值人民币765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得手后,两人又到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西路28号404室,盗走杨兴要价值人民币1596元的联想天瑞3012型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器各一台及鼠标一个。
2006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莫树录与“阿碎”到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10号302室,盗走陈建辉现金人民币1800元和飞利浦电脑主机一台。
2006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莫树录与“阿碎”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中路二巷四座2—404室,盗走王卫平现金人民币2500元。
2006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莫树录与“阿碎”到三水区西南街道中山西路3座1-302室,盗走林耀佳港币2000元(折合人民币2085.2元)和价值人民币15762.78元的七喜电脑主机一台、黄金项链及手链各一条、黄金戒指五枚。
2006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莫树录与“阿碎”到三水区西南街道口岸一街2号1座407室,盗走陈湛泉现金人民币5100元和电脑主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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