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庆卫盗窃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092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庆卫,男,22岁(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蒲城县,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坡头镇路家村5组。2004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庆卫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做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董庆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庆卫于2005年12月2日9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树村前河沿3号持改锥将314室撬开后,窃取被害人杜绘兵(男,19岁)康柏EVON620C笔记本电脑1台、罗技牌光电鼠标1个、微科牌128M内存1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276元。被告人董庆卫于2006年9月4日被抓获。赃物未起获。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被害人杜绘兵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指纹鉴定书、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等,被告人董庆卫亦无异议。
据此,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庆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董庆卫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盗窃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第一款、第
五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董庆卫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向被告人董庆卫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四千二百七十六元,发还被害人杜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