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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来双等抢劫案
     上诉人王来双的上诉理由是:其未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二起抢劫事实,且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宗利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宗利在共同犯罪中,只是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不是主犯;宗利犯罪时尚未成年,原判认定的第三起抢劫系未遂,有悔改表现,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原审被告人王郁松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王郁松犯罪时尚未成年,系从犯、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原审被告人蒋跃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蒋跃犯罪时尚未成年,系从犯、初犯,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原审被告人胡波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胡波犯罪时尚未成年,系从犯、初犯,参与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邹昆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邹昆犯罪时尚未成年,系从犯,参与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其法定代理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王来双、宗利及原审被告人刘金海、王书建、李吉平、赵伟、陈金熬、王郁松及其法定代理人、蒋跃及其法定代理人、胡波及其法定代理人、邹昆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宗利、王郁松、蒋跃、胡波、邹昆的各自指定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王来双所提其未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二起抢劫事实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来双参与了原判认定第二起抢劫事实,有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王来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宗利的辩护人所提宗利在共同犯罪中,只是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已证实上诉人宗利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犯意的提起者,而且组织、提供犯罪工具,积极实施暴力行为,并对犯罪所得进行支配,故宗利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宗利的辩护人所提宗利犯罪时尚未成年,原判认定的第三起抢劫系未遂,有悔改表现的辩护意见及王郁松、蒋跃的各自辩护人所提王郁松、蒋跃犯罪时均尚未成年,系从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胡波、邹昆的各自辩护人所提胡波、邹昆犯罪时尚未成年,系从犯,参与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其法定代理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在对宗利、王郁松、蒋跃、胡波、邹昆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宗利、王郁松、蒋跃、胡波、邹昆各自所具有的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并对宗利、王郁松、蒋跃、胡波、邹昆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宗利、王郁松、蒋跃、胡波、邹昆的各自指定辩护人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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