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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来双等抢劫案
     二、被告人王来双、宗利、刘金海、王书建、李吉平、王郁松伙同解某某(男,13岁)预谋抢劫后,于2006年6月24日晚,租乘一辆面包车,携带铁管,到延庆县004县道13.35公里处即延庆县刘斌堡至千家店公路干沟路段处伺机抢劫。当日20时许,被告人王来双、宗利、刘金海、王书建、李吉平、王郁松伙同解某某,持铁管将驾驶解放牌大型货车(车牌号:冀G22669)途径此处的河北籍个体司机许庆有及乘车人杨春伟、郭树利、李忠云拦截,以砸车相威胁,强行劫取许庆有等人人民币850元,同时将该车左前门玻璃砸坏,经鉴定,该车左前门玻璃砸坏价值人民币75元。后被告人王来双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王来双的姐姐王爱英、宗利的父亲宗春生、刘金海的哥哥刘金龙、王书建的母亲刘国芹、李吉平的姑姑乔果、王郁松的母亲{王2X}、解某某的母亲将上述犯罪所得及给事主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退赔和赔偿,并已发还事主。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事主许庆有的陈述证明:2006年6月24日晚,其和郭树利、杨春伟、李忠云驾车从北京往赤城运大米,在途经延庆县干沟路段时,被一伙手持铁管、砍刀的男子拦截,被强行抢走人民币700余元的事实。
  
  2、被害人杨春伟的陈述证明:2006年6月24日晚,我乘许庆有驾驶的车辆,途经延庆县干沟路段时,被一伙手持铁管的男子拦截,我被强行抢走人民币140元的事实。
  
  3、被害人郭树利、李忠云的陈述证明:许庆有的车辆在途径延庆县干沟路段时,被一伙手持铁管的男子抢劫的事实。
  
  4、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伙同王来双等人租乘出租车于2006年6月下旬的一天,到延庆县千家店干沟路段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抢劫的事实。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来双、宗利、刘金海、王书建、李吉平、王郁松伙同解某某租乘出租车抢劫的现场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刘斌堡至千家店公路干沟路段即(004)县道13.35公里处。
  
  6、物证照片证明:被抢劫的车辆的车牌号为冀G22669号大货车驾驶室左侧玻璃被砸坏的情况。
  
  7、延庆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许庆有驾驶的解放牌大货车(车号:冀G22669)左前门玻璃被砸坏,该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5元的事实。
  
  8、解某某的户口证明证明:其参与抢劫犯罪时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年龄。
  
  9、作案工具刀子。
  
  10、延庆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郁松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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