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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事主王兴余的陈述证明:2006年6月22日晚,我驾驶解放牌蓝色大货车(车牌号为:冀HR0860),当车辆行驶至延庆县千家店干沟路段处时,有一辆面包车超了我,并在我前方10米处停下,从车上下来五个人,直接就向我驾驶的车辆跑来,他们过来向我要500元钱,说不给钱就砸车,并举起铁管作出要砸车的架势,我怕他们砸车,就给了他们人民币500元的事实。
2、证人王禄文的证言证明:自己是王兴余车上的装卸工。2006年6月22日晚,我与王兴余驾驶大货车,途经延庆县干沟梁时,被一伙手持铁管的男子拦截,强行要走王兴余人民币500元的事实。
3、被害人陈利刚的陈述证明:2006年6月22日20时许,我和司机梁卫杰驾驶一辆大货车与梁彦波、陈国英驾驶的大货车行驶至延庆县千家店干沟路段处,我看见在我车前方有一辆货车被几个人拦截,我赶快把车停下,准备驾车掉头往回走时,被几个手持铁管的小伙子拦截。其中,有一个小伙子用铁管敲打着车门对司机说“给拿个饭钱,不拿就砸你的车”!这时,陈国英赶快将钱给了他们,证实当晚被强行要走人民币800元的事实。
4、证人梁卫杰、陈国英、梁彦波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22日20时许,与陈利刚驾驶大货车途经延庆县千家店干沟路段处被一伙手持铁管的男子抢劫的事实与证人陈利刚证实的内容一致。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王来双、宗利、刘金海、王书建、李吉平、王郁松、蒋跃,租乘被告人赵伟驾驶的面包车实施抢劫行为的现场位于北京市延庆县004县道11公里550米处。
6、物证被抢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来双等人实施抢劫行为所抢车辆的车牌号分别为大货车冀D61862、大货车冀D61480、大货车冀HR0860的事实。
7、被告人李吉平、刘金海的辨认笔录及辩认照片证明:李吉平、刘金海指认赵伟是伙同王来双等人于2006年6月22日夜间到干沟路段抢劫大货车司机钱财的出租车司机。
8、书证证明:延庆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来双等人犯罪所得赃款,已经各被告人的家属进行了退赔,并已将抢劫所得的人民币1300元发还给事主的事实。
9、作案工具铁管实物证明:被告人王来双、宗利、刘金海、王书建、李吉平、王郁松、蒋跃作案所持工具。
10、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来双、宗利、刘金海、王书建、李吉平、王郁松、蒋跃归案情况和被告人王来双、宗利、刘金海、王书建、李吉平、王郁松、蒋跃犯罪时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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