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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来双等抢劫案
     法定代理人邹玉臣,男,44岁(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原审被告人邹昆。系原审被告人邹昆之父。
  
  法定代理人何翠兰,女,43岁(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原审被告人邹昆。系原审被告人邹昆之母。
  
  指定辩护人董瑞富,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来双、宗利、刘金海、王书建、李吉平、赵伟、陈金熬、王郁松、蒋跃、胡波、邹昆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延法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来双、宗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来双、宗利以及原审被告人刘金海、王书建、李吉平、赵伟、陈金熬、王郁松、蒋跃、胡波、邹昆,询问了王郁松的法定代理人{李1X}、蒋跃的法定代理人蒋学明、胡波的法定代理人汪根霞以及邹昆的法定代理人何翠兰的意见,听取了宗利的指定辩护人{高0X}、王郁松的指定辩护人{乐3X}、蒋跃的指定辩护人{郭5X}、胡波的指定辩护人武旭东、邹昆的指定辩护人董瑞富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王来双、宗利、刘金海、王书建、李吉平、王郁松、蒋跃预谋抢劫后,于2006年6月22日晚,租乘了被告人赵伟驾驶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GP3503),携带铁管到延庆县004县道11.55公里处即延庆县刘斌堡至千家店公路干沟路段处伺机抢劫。当日20时许,被告人王来双、宗利、刘金海、王书建、李吉平、王郁松、蒋跃分别手持铁管将驾驶解放牌大货车(车牌号:冀HR0860)途经此处的司机王兴余、王禄文拦截,以不给钱就砸车对司机和乘车人进行威胁,强行劫取二人人民币500元;后七被告人又采取同样方法分别将驾驶大型货车(车牌号分别为:冀D61862、冀D61480)途经此处的司机陈利刚、梁卫杰、陈国英、梁彦波进行拦截,再次以不给钱就砸车对司机和乘车人进行威胁,强行劫取四人人民币800元,后七被告人乘赵伟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八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赃款已挥霍。被告人赵伟明知王来双等人是抢劫犯罪,仍提供车辆予以帮助。案发后,被告人王来双的姐姐王爱英、宗利的父亲宗春生、刘金海的哥哥刘金龙、王书建的母亲刘国芹、李吉平的姑姑乔果、王郁松的母亲{王2X}、蒋跃的继母李艳琴将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已退赔,并已发还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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