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孝军盗窃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101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王孝军,男,34岁(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新村玉云路10楼2门103号;2006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200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2004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孝军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园北里东门外路边22号楼东侧,将被害人脱继全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京CE0096的夏利牌轿车窃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万元。
二、2004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孝军伙同他人,经预谋,跟随被害人刘少文进入本市朝阳区京体游泳馆男更衣室,使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打开刘少文存放衣物的更衣柜,窃取刘少文放在柜内的诺基亚7650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人民币400元及汽车钥匙。后被告人王孝军等人使用所窃汽车钥匙将刘少文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京FE1637的奥迪牌轿车窃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3 600元)。
三、2004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孝军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143号门前空地处,将被害人马洪伟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京FD8467的夏利牌轿车窃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万元。
四、2004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孝军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大柳树158号门前对面空地处,将被害人刘建平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京CM1859的夏利牌轿车窃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 200元。
五、200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孝军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农光里小区北门东100米处路边,将被害人李宗山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京CB1184的夏利牌轿车窃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 900元。
2005年5月24日,被告人王孝军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了上述盗窃事实。综上,被告人王孝军伙同他人共实施盗窃5起,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3 200元,赃款、物均未起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