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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成等抢劫、抢夺案
摘要:

张学成等抢劫、抢夺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118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学成,男,22岁(1984年12月6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康保县闫油坊乡圪脸子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国栋,男,20岁(1986年12月15日出生),出生地甘肃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太平镇西庄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建,男,20岁(1987年3月21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大黄沟乡南华村35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国栋、李建、张学成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昌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李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张学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扣押李娟身份证一个、存折一个、储蓄卡一张、红色钱包一个、紫光U盘一个、李娟印章一个发还被害人李娟;红色小灵通一部发还被害人陶秀娟;摩托罗拉V8088手机一部、睫毛膏一支发还被害人李海霞;王亚丽身份证一个、充电器一个、睫毛膏一支发还被害人王亚丽;陈宝宝身份证一个发还陈宝宝。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国栋、李建、张学成的犯罪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学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学成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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