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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中心支公司与石海翠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原审判决认为: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事故认定,定责准确合法,予以采信。事故责任方应按所负的事故责任连带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定主次责任的分担比例为70%与30%。诉讼中,原告表示放弃追究被告{向9X}的民事责任,符合权利处分原则,原审法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招6X}是被告汽车公司的司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本案交通事故,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招6X}所负的责任由被告汽车公司替代承担。由于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及参照《广东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原审法院核定本案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16841.30元、护理费1260元(住院天数42天×30元/天)、残疾赔偿金17463.48元(4365.8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0%)、误工费3520元(2006年4月12日受伤日至评残日2006年8月24日共132天×800元/月=1093.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314.96元({何3X}3240.78元/年×20年×20%÷2=6481.56元;{向4X}3240.78元/年×8年×20%÷2=2592.62元;{向5X}3240.78元/年×10年×20%÷2=3240.78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共67099.74元。被告汽车公司承担30%即20129.92元,扣除已付原告的医疗费8700元,尚应赔偿11429.92元。原告的其他请求超出原审法院核定范围的,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公共汽车公司应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11429.92元予原告{石2X}{何3X}{向4X}{向5X}。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粤Y00749号大客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范围内对上列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上述赔偿义务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公共汽车公司负担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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