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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中心支公司与石海翠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法定代表人{何7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8X},该公司安全员。
  
  原审被告{向9X},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地址:4}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12日11时40分,被告{向9X}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石2X}沿大沥钟边大道从大沥城南方向由北向南往钟边北一村方向行驶,在提前左转靠左行驶过程中,遇被告{招6X}所驾驶粤Y00749号大客车转急弯,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原告{石2X}受伤住院,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向9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招6X}负次要责任,原告{石2X}无责任。原告{石2X}受伤后,在南海区中医院住院治疗42天,于2006年5月24日出院,共发生医疗费用16841.30元(其中被告汽车公司支付了8700元)。出院时医嘱:休息三个月,门诊治疗,住院期间陪护一人,骨折愈合后来院取内固定,约需费用10000元。2006年8月24日,经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损伤属九级伤残。原告因此而支付了鉴定费用700元。粤Y00749号大客车的车主是被告汽车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第三者险,责任限额5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13日零时起至2007年3月12日二十四时止。被告{招6X}是被告汽车公司的司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本案交通事故。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实际支付人是被告{向9X}。诉讼中,原告表示放弃追究被告{向9X}的民事责任,只请求其他被告承担30%的次要责任。原告均属农村居民,原告{何3X}{向4X}{向5X},属原告{石2X}实际被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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