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任克、张林、石海翠、何代碧、向建阳、向建平、招成林、何均钰、黄浩坚、向大权、四川省宣汉县昆池镇排牙村十三组573社、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华景村七社353号、广东省罗定市太平镇双角石仁塘十一、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汽车站内、四川省宣汉县黄石乡金竹八社375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中心支公司与{石2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任0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张1X},该公司法律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石2X},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何3X},女,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系被上诉人
{石2X}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向4X},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系被上诉人
{石2X}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向5X},男,199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系被上诉人
{石2X}的次子。
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国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鲁万兴,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招6X},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公共汽车公司(下称汽车公司),住
{地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