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钟冠华侵占、诈骗、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关于钟冠华所提中食协48号文件是其起草的,中食协定稿盖章,是闵正道修改的条款,其没有非法占有的动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结果,钱都用于企业服务,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中食协48号文件是合法真实的,修改文内容与原文并不发生本质上冲突和矛盾,是对执行原文的一个细化活动,主题没有变化,文件对于参选单位交费宣传的意愿并没有任何欺骗行为存在的辩护意见,经查,中食协与钟冠华的北京中食协质量认证咨询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由北京中食协质量认证咨询中心名义在全国范围内搞表彰宣传“质量、安全、卫生”全面达标食品的活动,为此,中食协发布了[2003]48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精神,表彰宣传“质量、安全、卫生”全面达标食品的通知,后中食协发现钟冠华向企业发放“质量、卫生、安全”全面达标食品证书和标牌,而中食协发布的48号文件原文没有向参选企业发放标牌证书内容的条文,从钟冠华联系制作标牌和证书的厂家并提供样本的证据证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48号文件系钟冠华私自修改增添了发放标牌证书的条文并向参选企业发放标牌和证书。钟冠华私自修改文件,骗取企业钱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钟冠华的此项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钟冠华的辩护人所提钟冠华仅仅是非法使用了假的居民身份证,其本人并没有实施伪造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钟冠华虽未直接实施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但其违反国家身份证管理法规,提供其虚假身份材料,制作假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故钟冠华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冠华无视国法,身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违反国家身份证管理法规,制作假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钟冠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单位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