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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民生银行东单支行对帐单、北京中食协质量认证咨询中心在其处开的帐户0124014170001798的原始对帐单及北京中食协质量认证咨询中心帐户汇入款项凭证复印件证明钟冠华收到各被害单位汇款的情况。
16、各被骗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付款凭证、发票、证书、标牌的复印件或照片及收到的修改后的48号文件等证明:北京市福长豆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明嘉北药萃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名厨餐料调味品有限公司、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大连三岛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大吉泉水饮料有限公司、郑州久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新乡俊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水产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厂、山东青岛品品好粮油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被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3 500元。
17、物证照片证明钟冠华等人向被害企业发放的标牌、证书等。
三、2002年,被告人钟冠华委托他人为自己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钟冠华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照片。
2、北京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管理中心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上述居民身份证系伪造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冠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自己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故判决:一、被告人钟冠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钟冠华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九千元,退赔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钟冠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三千五百元,退赔各被害单位。
钟冠华的上诉理由是: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支付的5.9万元是给中食协质量认证咨询中心的,是其应得的,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且5.9万元并非其占有,其给了黄圣明、于庆红各2万元;48号文件是其起草的,中食协定稿盖章,是闵正道修改的条款,其没有非法占有的动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结果,钱都用于企业服务了,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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