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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冠华侵占、诈骗、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2、证人黄圣明的证言证明:中食协48号文件是其2003年6月签发的,其签发后交给办公室具体办理。48号文件活动是和北京中食协质量认证咨询中心一起办理的,有合作协议,是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与钟冠华签订的,是经过其同意的。因为48号文件规定中食协认证中心可以向企业收取在电视台、电台、报纸做宣传的费用,所以协议规定认证中心向中食协交40万元管理费。但48号文件没有授权认证中心向企业发放牌证并收取费用。48号文件在发往企业时被改动了内容,没人向其汇报,其也不知道改动过。2004年9月,发现48号文件被改动了就提出中止协议。由办公室主任白志宏起草了一份中止协议书,其审批后交给白志宏办理,当时活动停止了,但认证中心是否在协议上签字以及中止协议后是否还在活动其就不知道了。
  
  3、证人吴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信息部职员)的证言证明:中食协与钟冠华给一些企业做过宣传,但没有与钟冠华合作给企业发过证书和标志。中食协有发牌证的资质,但已经有四五年不搞了,因为国务院不允许,个别发的需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只收取工本费。
  
  4、证人白志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03年3月,中食协办公室与钟冠华合作,以中食协的名义在食品行业搞一个活动,由钟冠华的公司具体运作。这事其向办公室主任刘长友及协会主管日常工作的秘书长黄圣明汇报过,他们同意。后钟冠华起草了一个合作协议交给其,其给刘长友,经秘书长黄圣明同意后,打印成正式协议。其代表中食协办公室在协议上签字,活动期一年,钟冠华向中食协交40万元管理费。为此协议,中食协向全国食品骨干企业签发了48号文件,内容是以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精神表彰宣传“质量、卫生、安全”全面达标食品的通知。当时是钟冠华草拟了一个关于“菜篮子”工作的活动文件给了其,其交给办公室主任刘长友,刘找黄圣明审批后,形成48号文件。其没有修改过这个文件,后48号文件交给了钟冠华一份。钟冠华在中食协办公楼租了三间办公室开始运作,具体怎么实施的其不清楚。2003年8、9月份,秘书长黄圣明找其说,钟冠华乱发标牌证书,并改动48号文件,让其通知钟冠华停止活动,并让钟起草一份终止协议。后钟冠华让廖平给其送来一份终止协议的草稿,其印象双方未签字盖章。钟冠华一共交了20万元管理费。
  
  5、证人刘长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2003年5月,白志宏交给其一份已打印好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精神表彰宣传“质量、安全、卫生”全国达标食品的通知草稿,其和黄圣明改动后,由黄圣明签发成为中食协48号文件交给白志宏,白打印两份,一份和黄圣明签发的发文稿纸及其和黄改动的草稿一并在中食协存档,另一份由白志宏拿走具体运作,白志宏具体交给谁其不清楚。白打印的两份文件都加盖了中食协公章。2003年9月,其在黄圣明办公室见到传真回来的48号文件与我们签发的不一样,增加了向企业发放牌证的内容,黄圣明指示其立即通知钟冠华停止执行48号文件,并通知钟冠华来中食协汇报48号文件的执行情况。其只知道钟冠华公司在中食协办公楼地下室租了几间房在办公,具体情况不知道。按照协议,中食协对48号文件运作进行监督,具体是由白志宏负责。如果有中食协批准,中食协办公室可以以表彰的方式发牌证,但不能以办公室名义,而要以中食协的名义,而且要在中食协备案。其没有见到钟冠华公司报过来的任何48号文件的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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