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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冠华侵占、诈骗、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3、证人于庆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原聘用职员)的证言证明:2000年10月或11月,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合作,对全国饮品企业进行环境质量的考核,并向企业按规定收取咨询、审核等费用。后来,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签订合作协议书,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派其到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工作,但还是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人员。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为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联系了五粮液酒厂、张裕葡萄酒厂等参加了认证审核并收取了相关费用。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按照协议书规定,支付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一张5.9万元转帐支票,其将这张支票交给了钟冠华。过了一段时间,钟冠华给了其2万元奖金,还说给黄圣明秘书长2万元,剩下的1.9万元他自己得了。
  
  4、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对帐单、记帐凭证、付款说明、北京中食协质量认证咨询中心对帐单、中国民生银行进帐单、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证明:2001年8月9日,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付给北京中食协质量认证咨询中心咨询费5.9万元。
  
  5、北京市人{委员会0}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签订的协议系黄圣明本人签字,协议上所盖印章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提供的印模系同一枚印章所盖。
  
  二、2003年5月,被告人钟冠华篡改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48号文件,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名义向北京市福长豆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颁发伪造的标志牌和证书,骗取人民币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闵正道(北方百年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03年3月钟冠华找到其,称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找钟冠华合作搞活动,中食协收一定的管理费,钟冠华提出与其合作。钟冠华负责与中食协谈合作协议,取得活动的批文,其负责招商代理合作,收取的费用60%作为员工的一切费用,剩下的40%用于上交中食协管理费,剩下的利润,其和钟冠华按7比3分成。为此,其和钟冠华签了协议。之后其先垫付了第一季度的10万元管理费。其没有拿到48号文件的原件,但在钟冠华家里见过,是红头文件,加盖中食协的印章。后钟冠华从电脑中打印了一份48号文件,并从电脑里把中食协的印模也打印出来,让其找地方印刷。其拿着钟冠华从电脑里打印好的48号文件去印刷,后交给钟冠华10份左右给中食协备案,其对钟冠华从电脑里打印出的48号文件未做改动。后其安排员工往外邮寄48号文件。2003年9月,钟冠华通知其中食协让停止活动,因为中食协签发的48号文件原文中没有第三项中的第5条和第6条,其问钟冠华是怎么回事,钟说中食协签发文件时没有第5条和第6条,但为了把这个活动搞成,让企业有兴趣参加,他自己又补充了第5条和第6条,而且他和协会领导汇报过是同意的。钟冠华说的情况其也不清楚,其就通知员工停止活动了。在其与钟冠华谈合作时的确谈了发牌证的事,觉得如果不这样搞双方无法合作,但钟冠华怎么和中食协谈的其不清楚,其拿到的48号文件中就有发牌证的内容。其从相关企业收到估计有170万元左右的钱,都是由企业直接汇入质量认证中心的帐户,帐目都在钟冠华那里,其这边没做帐,开支均由钟冠华发放。其与钟冠华还没有算帐分钱,钟冠华就被抓了。为企业做宣传只是在经济参考报、消费日报等陆续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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