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书证明: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
钟冠华侵占、诈骗、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0153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冠华,男,63岁(194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溪县,大学文化,原系北京中食协质量认证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南溪县大观镇黄沙河煤矿宿舍。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智、朱刚山,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冠华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05)丰刑初字第16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冠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钟冠华,听取钟冠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2001年8月,被告人钟冠华利用经办活动的职务便利,截留了全国饮品企业环境管理质量审核委员会支付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咨询费人民币5.9万元,据为己有,并伙同他人予以私分。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圣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原秘书长)的证言证明:2000年8、9月,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合作,其请示了会长王文哲同意,并让副秘书长一起参与。2000年10月25日,其代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与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两家单位分期分批向全国饮品企业下发开展环境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利润。同时,两家联合发布了文件通知。这个活动其让事业部的钟冠华负责具体工作事宜。活动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行为,收益应属于协会。
2、证人郑永祥(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的证言证明:2000年10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秘书长黄圣明,主任钟冠华来其单位,与其单位洽谈合作,搞向全国范围内的饮品企业下发开展环境质量审核工作。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负责前期组织工作和对审核企业咨询指导,编写监测,审核报告,其单位负责对企业进行审核,发放标志、证书。其单位从审核费中提取20%,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提取10%的费用。双方单位联系了一批酒企业的审核工作。2001年8月7日,其单位支付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5.9万元咨询费,是转帐支票,交给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联系工作的人员于庆红。之后,中食协质量认证咨询中心给其开了一张17万元的发票,另外, 2003年7月1日,其单位将应付的11.1万元支付给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这两笔款都是支付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不是支付给个人的,是两个单位的业务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