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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六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8X},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地址: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公司9}阳江市分公司,住{地址:2}。
负责人{陈10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11X},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地址:3}。
委托代理人{李12X},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地址:4}。
{莫2X}、{莫3X}、{莫4X}、{莫5X}、{莫6X}、{李7X}诉{王8X}、广东省阳江市机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筑路公司)、{公司9}阳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江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6月9日作出的(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阳江市机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筑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佛中法立民申字第367号民事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06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筑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1X},{莫2X}、{莫3X}、{莫4X}、{莫5X}、{莫6X}、{李7X}的委托代理人张毅,阳江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11X}、{李12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王8X}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2005年4月8日20时30分许,{莫2X}驾驶粤J·26A13号牌摩托车搭载李燕平沿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公路由小塘往南庄方向行驶,途经紫洞公路利家居陶瓷厂对开路口时,遇被告{王8X}驾驶的粤Q·0110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莫2X}摩托行驶方向右侧利家居陶瓷厂出来左转往小塘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莫2X}、李燕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5年4月29日,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出具第2005C1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8X}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莫2X}承担次要责任,李燕平不承担责任。{莫2X}受伤后于2005年4月8日至2005年4月16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用不明; 2005年4月16日至2005年7月5日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81天,共花费医疗费89603.8元; 2005年7月6日至2005年8月29日在广西平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5天,共花费医疗费13471.68元。此外,因手术需要,由{莫2X}购买脑室分流管一条,价值2800元。综上,{莫2X}的医疗费用共计为105875.48元。据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记载,该院同意{莫2X}转院治疗。据佛山市中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书记载,该院同意{莫2X}回当地医院治疗。另据佛山市中医院出具的住院陪护证明,{莫2X}在住院期间由1人陪护了4天,由2人陪护了74天,由3人陪护了3天。据广西平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证记载,{莫2X}在住院期间由2人陪护了55天 。{莫2X}于2005年10月10日委托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该所于同日作出鉴定结论,认定{莫2X}因颅脑损伤致小便失禁属五级伤残;面瘫属十级伤残。{莫2X}为此花费的残疾鉴定费用为500元。另{莫2X}及其家属为就医花费的交通费为300元。另查明,阳江筑路公司为粤Q·01108号车的车主,该司作为被保险人为粤Q·01108号车在阳江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从2004年5月25日起至2005年5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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