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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峰抢劫案
摘要:借钱、

李晓峰抢劫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088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峰,男,37岁(1969年10月2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阿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阿城市和平街十四委九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晓峰犯抢劫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三月八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晓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晓峰,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4年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晓峰以借东西为名进入被害人刘爱琳(女,25岁,吉林省人)的暂住处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208楼2门401室,持刀威胁刘爱琳,抢走刘爱琳的交通银行卡(卡号:40551210912124301)及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43674200116300704)各1张,并逼迫刘爱琳说出银行卡密码,于当日在本市朝阳区亚运村北辰购物中心附近的交通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出人民币10 000元。2006年5月7日,被告人李晓峰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爱琳的陈述及辨认记录证明:刘爱琳通过同事姜萍(姜宇巍)认识了“小峰”,知道“小峰”是姜萍的朋友,住在姜萍家。2004年3月16日16时许,姜萍给刘爱琳打电话,说有朋友到家里吃饭,借点盘子和碗,刘同意了。五分钟后有人敲门,刘爱琳从透视镜里看到门外是“小峰”,就把门打开并问了一句“你过来拿啊”,“小峰”嗯了一声。刘进屋给“小峰”拿袋子装碗,听见屋门关上了,刘出屋后,“小峰”提出向刘{借0X},边说边往屋里推刘,刘反抗,“小峰”从兜里拿出一把刀,顶在刘的右侧脖颈处,逼着刘把银行卡拿出来,并让刘把密码写在纸上,后“小峰”用绳子将刘手脚捆住,用透明胶带把刘的嘴粘上,然后翻屋里的东西,从包里又找到一张银行卡,从床头柜里发现刘的身份证,“小峰”向刘问清了第二张银行卡的密码后说“先委屈你一会儿,拿了钱让姜萍来放你”,又说“不成,姜萍进来就知道是我干的了”,刘让“小峰”把她松开,说不报案,“小峰”说“报案了对你不客气”,就把刘松开,把绳子和胶带都拿走了。刘爱琳当晚报了案,通过电话查询,两张银行卡分别被取走了5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刘爱琳经过辨认,确认李晓峰就是抢劫银行卡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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