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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尚坤故意伤害案
摘要:尹立波、辨认、

冯尚坤故意伤害案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石刑初字第03号


  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尚坤,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石泉县中池乡山岔村四组。2006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尹0X},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07)第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尚坤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蒋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尚坤及其辩护人{尹0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冯尚坤持打杵棒打伤冯尚华头部和右小腿。同年11月14日,冯尚华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实,认为被告人冯尚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尚坤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尹0X}提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由多人混合过错所致,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与被害人的妻、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加之被告人家庭处境困难,孩子无人照顾,为解决社会矛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冯尚坤之妻胡龙霞将自家田里的垃圾用铁铲向坎上冯尚华(系被告人胞兄)家门前的路上抛撒,冯尚华用扫帚又将垃圾向胡龙霞家田里扫,为此二人发生厮抓。正在别人家干活的冯尚坤闻讯,携带一把菜刀、一根木棒赶到现场,见胡龙霞的手上有伤,便与冯尚华发生争吵和厮打,冯尚坤用木棒击打冯尚华头部,致冯尚华倒地后,又用木棒击打冯尚华腿部。后冯尚华被他人送往石泉县医院抢救。同年11月14日,冯尚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冯尚华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被害人的妻子庞华兰和儿子冯德进与被告人冯尚坤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书面请求对冯尚坤从轻量刑。冯尚坤的父母亦书面请求对冯尚坤从轻量刑,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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