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来信称、
黄朝翠诉张育离婚纠纷案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石民初字第42号
原告黄朝翠,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长阳乡福星村四组。
被告张育,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黄朝翠与被告张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牟道彬独任审理,于2007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朝翠诉称,我与张育1989年同居生活,1991年10月6日生育长子张忠敬,1993年5月6日生育次子张帆,至今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家庭贫寒我两经常争嘴、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3年我离家出走,夫妻分居至今。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和张育离婚,两个儿子由张育抚养。
被告张育辨称,我和黄朝翠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同意离婚,也同意抚养两个孩子但黄朝翠要给付抚养费用,所欠债务应共同偿还,黄朝翠离家多年未尽孩子的抚养义务应补偿我抚养孩子费用20000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本案有以下两点争议焦点:
1、黄朝翠和张育夫妻关系是否已完全破裂。
2,黄朝翠是否应补偿张育婚内抚养小孩的费用。
关于焦点1,原告提供的诉状称,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无异议,并且被告张育同意离婚。
关于焦点2,被告
{来0X},原告在离家后几年时间未尽子女抚养义务。原告对其真实性提出了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朝翠与被告张育于1989年2月同居生活,1991年10月6日生育长子张忠敬,1993年5月6日生育次子张帆,至今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后由于原、被告关系恶化。2003年黄朝翠离家出走,靠打零工维持生活至今。2007年3月黄朝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和张育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 、欠信用社贷款2000元。
本院认为,黄朝翠与张育虽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五条的规定,本案按事实婚姻处理。由于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不能很好的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关系恶化,现原告黄朝翠已离家出走多年,被告张育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子女抚养权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婚内抚养子女的费用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四)项、第
三十七条、第
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