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钱万琪诉易门县六街镇柏树村民委员会二十一组相邻纠纷案
     审理查明, 2006年1月18日,易门县六街镇柏树村委会将云庵街的一块空地出售给原告钱万琪。同年9月4日,易门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钱万琪颁发了易六国用(2006)第变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明确土地使用权人钱万琪,房屋座落易门县六街镇云庵街,使用权面积460.46㎡。同年9月26日,易门县六街镇环境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向原告钱万琪颁发了云南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后原告钱万琪在自己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沿云庵街北面建盖了11间房屋(均为铺面房)。房屋建好后,被告通知原告钱万琪交纳土地费分摊和街道建设费,原告钱万琪认为被告无权收取,而未向被告交纳。为此,被告于2007年2月6日在原告房屋前面的街边人行道上砌了一堵空心砖墙,挡住了原告的房屋,给原告正常使用房屋及通行带来不便。该堵墙南面长为40.70米、高为1.45米, 东面墙长为1.3米、高为1.45米,另南面墙被推倒了一段,该段墙长为7.45米,高为0.30米。原告房屋柱子上被损坏的地板砖一块长为0.60米,宽为0.30米。
  
  2007年2月12日,原告钱万琪以诉称中的请求及理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拆除空心砖墙,排除妨碍,修复被损坏的地板砖及水泥地板,并赔偿经济损失。审理中,被告柏树村二十一组要求原告钱万琪将土地费分摊和街道建设费按规定交纳后才同意拆除空心砖墙。因双方各持己见,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调解。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钱万琪建盖在云庵街北面的11间房屋均为铺面房,被告柏树村二十一组在原告钱万琪房屋前的街边人行道上砌了一堵空心砖墙,影响了11间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行便利。被告柏树村二十一组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钱万琪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告钱万琪要求被告柏树村二十一组拆除空心砖墙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柏树村二十一组认为砌墙是在自己所属的街边人行道上砌的,没有侵犯到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谈不上妨碍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钱万琪要求被告修复被损坏的地板砖的请求,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地板砖系被告损坏,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同理,原告钱万琪要求被告修复被损坏的水泥地板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原告钱万琪要求被告从2007年2月6日起至空心砖墙实际拆除、排除妨碍之日,按日76元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其虽提交了五份租房协议,但没有进一步的证据佐证这五份租房协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故这五份租房协议的证据充分性不够,不足以让本院确信租房事实的存在,且该五份租房协议并不能证明租房损失已经实际产生的事实,故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柏树村二十一组要求原告钱万琪按规定交纳土地费分摊和街道建设费的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当事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