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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万琪诉易门县六街镇柏树村民委员会二十一组相邻纠纷案
摘要:苏志宏、张玉明、董朝明、王勇、易门县六街镇柏树村民委员会、易门县六街镇柏树村民委员会二十一组、

钱万琪诉{委员会4}二十一组相邻纠纷案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易民一初字第58号


  原告钱万琪,女,1975年1月2日生,汉族,医生,住易门县浦贝彝族乡卫生院宿舍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0X},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员会4}二十一组(以下简称“柏树村二十一组”)。
  
  负责人{张1X},任该组组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2X},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委员会4}二十一组。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3X},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万琪诉被告柏树村二十一组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3月8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万琪及其委托代理人{苏0X},被告的负责人{张1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2X}{王3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万琪诉称,我沿云庵街建盖了11间房屋,被告向我收取街道建设费,因未交纳,被告于2007年2月6日在云庵街上恶意支砌了一堵空心砖墙,挡住了我的房屋铺面,影响了铺面的使用。被告在支砌砖墙时,还损坏了我房屋柱子上的地板砖和屋檐下的水泥地板。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妨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诉请被告把空心砖墙拆除,排除妨碍,把损坏的房屋柱子上的地板砖和屋檐下的水泥地板修复,并由被告从2007年2月6日起至空心砖墙实际拆除、排除妨碍之日,按日76元赔偿我经济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柏树村二十一组辩称,易门县六街镇为进行集镇建设,将柏树村二十一组所属的集体土地规划为云庵街,由柏树村二十一组负责街道建设并安排街两边用地,并由柏树村二十一组统一收取一定的街道建设资金用于街道建设。于是,柏树村二十一组按规定向街道两旁的用户逐一收取土地费分摊和街道建设费,经多次催讨,只有原告仍不缴纳,组上群众极为不满,于是柏树村二十一组才在街道上砌了一堵墙。柏树村二十一组砌墙是在自己所属的街边人行道上砌的,没有侵犯到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谈不上妨碍。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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