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苏梁、冯敏杰、马慧芝、苏志宏、易门县龙泉镇东环路易门龙泉飞花糕点铺、易门县龙泉镇曾所村委会12组湾子村24号、易门县龙泉镇卫生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易门龙泉飞花糕点铺诉{冯1X}劳动争议纠纷案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易民一初字第41号
原告(被告)易门龙泉飞花糕点铺。
经营场所:易门县龙泉镇东环路。
经营者刘锦华,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现暂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苏0X},男,云南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原告)
{冯1X},女,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马2X},女,1971年5月20日生,医生,住
{地址:2}。
委托代理人
{苏3X},男,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被告)易门龙泉飞花糕点铺诉被告(原告)
{冯1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2月12日和4月5日两次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门龙泉飞花糕点铺的经营者刘锦华以2006年2月17日早上7时左右,
{冯1X}在没有得到任何人指派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动我店铺里的压面机后压伤了她的左手,
{冯1X}与我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其损伤不属于工伤,并且不可能达到伤残等级,其医疗等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等为由,请求撤销易劳仲字[2006]08号仲裁裁决书。
被告
{冯1X}则称,我的左手是在操作压面机时受伤的,属于工伤,所以我受伤的全部费用应由易门龙泉飞花糕点铺承担。由于易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我提出的给付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1.5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920元,交通费324元的请求未给予支持,请求撤销易劳仲字[2006]08号仲裁裁决书,并判令易门龙泉飞花糕点铺给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合计254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