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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中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赣州市移民工程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赣中民一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赣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对事实作出的确认不需要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合作开发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持异议,合议庭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委托销售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合议庭认为,原、被告间实际发生的是商品房买卖关系而非委托销售关系,因此,该委托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四、五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合议庭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四、五与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税费负担问题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故对该证据的六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案在审理期间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就原告缴纳中联商城G、F座房款税费问题进行了调查,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出具了原告缴纳G、F座房款税费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已纳税费(G、F座房款8213643.62元)953967元。原告对该说明无异议,被告持有部分异议,认为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的外延大于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税费。合议庭认为,该证据系本院依法调取的,应予以确认。
  
  对被告在本案庭审后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组织质证。
  
  综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合议庭对本案事实作如下确认:
  
  2003年10月13日,原告{公司7}与被告移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是:一、原告{公司7}将在赣州市红旗大道98号已取得的1965.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上建设中联商城G、F座等商品房;二、被告移民公司对G、F座合作开发的总投资8281000元,分四次到达原告账户;三、投资回报采用一次性固定回报的形式,被告移民公司将获得6500平方的房产所有权(最终以产权证面积为准),办理产权证的手续和相关费用由被告自理。被告享有回报的总建筑面积折算成面积单价为1274元/m2,最终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按此面积单价结算投资款,多退少补。四、被告方承诺用G、F座二楼开设大型购物中心,购物中心的开张时间与整个商城全面竣工开张的时间同步。协议还就其他有关条款也作了约定。
  
  2005年1月13日,被告移民公司就其与原告{公司7}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原告{公司7}赔偿逾期交房损失3882463.52元;为被告支付的购房款开具购房发票并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原告{公司7}答辩并反诉称,请求判令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移民公司支付购房款346693.6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由被告支付安装电表费用181500元及赔偿原告{公司7}经济损失2772265.90元。2005年8月8日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系名为合作开发协议、实为商品房预售协议,遂作出一审判决:1、由{公司7}赔偿移民公司从2004年9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4个月租金损失660392.42元;2、{公司7}协助移民公司办理房产证书,并提供办证相关的《综合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测绘成果表》等必要的证据文件;3、{公司7}以2004年10月17日起按移民公司已付购房款78669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付利息;4、移民公司支付{公司7}购房款346693.62元;5、驳回移民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及{公司7}的其它反诉请求。后{公司7}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1月6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认定:{公司7}移民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是一份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商品房买卖性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及有效性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审法院对该案纠纷的事实查证部分有误,对涉及安装500千瓦电力线路相关费用,因被上诉人违约使用房屋的事实认定部分有误,依法予以改判。遂判决:1、维持(2005)赣中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2、撤销(2005)赣中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3、移民公司向{公司7}支付500千瓦电力线路改造费181500元;4、移民公司向{公司7}支付因违反协议约定的差价补偿款220万元,该款在{公司7}完成协助移民公司办理产权证书并提供办证相关必要文件时同时给付。5、驳回{公司7}的其它上诉请求。该案判决目前正在执行之中。原告{公司7}在执行中为协助被告移民公司办理G、F座房产的产权证书共向税务部门支付了各项税费953967元(其中营业税410682.18元,城建税28747.76元,教育附加费12320.47元,土地增值税89070.31元,企业所得税410682.18元,印花税2464.10元)。该税费系税务部门按销售不动产金额(总房款)8213643.62元计收的。原告{公司7}缴纳该税费后,税务部门给被告移民公司开具了房地产专用发票(办证联)。移民公司购买{公司7}中联商城G、F座房产的产权证书现还在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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