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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遇磊等诉赣州新盛稀土实业有限公司等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被告新盛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提出:对第一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质证,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三原告就享有新盛公司的股权。对证据3、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只能证明被告{饶6X}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资格,不能证明三原告享有新盛公司的股权。 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在公司中从未看到过这两份股东会决议以及章程修正案。同时,如果是股东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提交公司并将实际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是三股东没有将该材料告知公司也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三原告也没有申请变更登记。开庭审理后,被告新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廖8X}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股东会决议”、“{公司3}章程修正案”中记载的日期“2006年10月13日”不属实,{廖8X}签字的时间是2006年11月13日。在本院组织的补充质证阶段,{廖8X}到庭,陈述的事实与其出具的证明一致,原告{李0X}也当庭陈述,这两份证据上{廖8X}的签字是后来补签的,但原来打过电话给{廖8X}。对第四组证据1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原告主张新盛公司应向其支付48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饶6X}对上述证据质证后提出:对第一、第二、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第四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事实有异议,三原告据此认为我已经收到股权转让款没有依据,东磁公司根本没有把转让款给我,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第三人{张9X}对上述证据质证后提出:除对第二组证据1不太清楚外,其他证据没有异议。第三人东磁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提出:对第一、第二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新盛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对第三组证据认为在赣州新盛公司的所有资料中从未出现也没有备案,在股东名册上也没有记载,也没有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股东变更,因此对于{饶6X}将其股份转让给横店集团股份公司的协议没有对抗效力,{饶6X}对此承担保证责任。对第四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另外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与新盛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新盛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5组证据:1、{公司3}在赣县工商局的工商查询材料共30页(包括2006年3月6日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名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3}股东会决定、上海峥宝磁材有限公司与{张9X}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海峥宝磁材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陈忠列与{张9X}的股权转让协议书、陈庆播与{张9X}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厂7}{张9X}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刘常春与{厂7}的股权转让协议书、2006年3月5日的{公司3}股东会决定、{公司3}章程、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公司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6年4月10日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3}股东名录、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2006年4月9日的{公司3}的股东会决议、{厂7}{饶6X}的2006年4月9日的股份转让协议、{公司3}章程修正案、{饶6X}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证明三原告非{公司3}的股东,及{公司3}的股东情况,三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2、{公司10}{厂7}{张9X}{饶6X}的协议书,证明第三人与{公司3}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效,协议合法有效,三原告无权主张权利。3、股权交割证明书,新盛公司的原股东已收到横店集团东磁公司的股权转让款的交割证明书,证明股权转移已经完成。4、股东会决议,证明三原告不是公司股东。5、新盛公司的股东名册,证明新盛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中的股东为{公司10}{厂7}{张9X}{饶6X},没有三原告是股东身份的记载,三原告在诉状中所指的隐名股东不成立。上述证据原告质证后提出:对证据1、3、4、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质证,对其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饶6X}对上述证据质证后提出:对证据1、3、4、5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我一直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第三人{张9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饶6X}的质证意见一致。第三人东磁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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