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小成、温家寿、蔡启剑、赣州新盛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何时金、吕云燕、饶洪德、江西赣南新源稀土荧光材料厂、廖贞尧、张贤翰、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何笑笑、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德福花园德隆苑E4座2C、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南路03号、赣州市环城路14号、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尚书街15号、
黄遇磊等诉{公司3}等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赣中民二初字第60号
原告黄遇磊,男,1966年4月生,汉族,住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280号。
原告
{李0X},男,1965年7月生,汉族,住
{地址:0}。
原告
{温1X},男,1969年5月生,汉族,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蔡2X},男,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2004112379,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
{公司3}。地址:赣县梅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何4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吕5X},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0794211001,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饶6X},男,成年,汉族,住
{地址:2}。
第三人:
{厂7}。
法定代表人
{廖8X},男,该厂厂长。
第三人:
{张9X},男,1949年11月生,汉族,住
{地址:3}。
第三人:
{公司10}。
法定代表人:
{何4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何11X},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072003212190,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遇磊、
{李0X}、
{温1X}与被告
{公司3}(以下简称新盛公司)、
{饶6X}、第三人
{厂7}(以下简称荧光材料厂)、
{张9X}、
{公司10}(以下简称东磁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李0X}、
{温1X}及其委托代理人
{蔡2X},被告新盛公司委托代理人
{吕5X},被告
{饶6X},第三人
{张9X}、第三人东磁公司委托代理人
{何11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4月24日,三原告与第二被告书面约定共同出资(等额)购买第一被告16%的股份,当时由于第一被告属于第三方承包期间,处于承包经营的需要,由第二被告一人登记为股东,而三股东则成了“隐名股东”(事实上当时第一被告的全体股东都知道三原告系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于2006年4月9日第一被告将三原告及第二被告以第二被告一人的名义办理了工商股东名称登记。期间第一被告的承包经营模式结束,三原告也多次与第一被告主张要求把股东身份明确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第一被告人全体股东相继都表示同意。于2006年10月13日第一被告全体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将第二被告的股份分割给三原告,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两被告非但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第二被告在三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26日与其他股东形成第一被告的股东会决议,除将自己的4%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外,还将三原告享有第一被告4%的股权以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但至今虽经三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拒不支付48万元的转让价款。显然两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确认三原告享有被告新盛公司8%股权。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三原告4%股权转让价款计人民币48万元整。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