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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支公司与陈庆梅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公司9}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是:1、一审判决上诉人直接向本案受害第三人支付保险金错误。上诉人与本案受害第三人之间既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2、本案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责任险,故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确定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被保险人负全部责任的,{公司9}只负担80%,免赔率20%。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诉讼费没有理由。
  
  被上诉人{陈1X}{廖3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黄金汽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请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张6X}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6X}已向{公司9}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公司9}未向{张6X}说明免赔事项,故不能适用免赔20%。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公司9}承担的保险责任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当被保险人负全部责任时,{公司9}只负担80%的赔偿责任,执行20%的免赔率。即对被上诉人{陈1X}{廖3X}的各项损失(精神抚慰金除外)由上诉人{公司9}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被上诉人{张6X}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上诉人{公司9}的这一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张6X}辩称{公司9}没有向其说明免赔事项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公司9}称其不应直接向受害第三人支付保险金并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金可以直接向受害第三人赔偿,故原审判决由上诉人{公司9}直接向被上诉人{陈1X}{廖3X}赔偿保险金并无不当。因上诉人不同意直接向受害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对引起诉讼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故对上诉人的这一上诉人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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