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钟晓燕、陈庆梅、刘章华、廖春英、苏建敏、廖圣由、张有平、吴晓勇、刘春明、保险公司、南康市镜坝镇桐木村钟屋、址同上,系陈庆梅丈夫、南康市潭口镇金塘村岭背、信丰县铁石口镇赣南水泥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支公司与{陈1X}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支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9})。
法定代表人王志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钟0X},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陈1X},女,1970年1月1 9曰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刘2X},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
{陈1X}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廖3X},女,1951年1月1 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
{地址:2}。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衍,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黄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汽贸)。
法定代表人
{苏4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廖5X},赣州市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张6X},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信丰县铁石口镇芜甫村中尧甫小组,现住
{地址:3}。
委托代理人
{吴7X},江西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刘8X},江西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公司9}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2006)康民一初字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