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会昌国土局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第三人盛世嘉叶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赞同原告方陈述的保证金的委托书与
拍卖法规定有不相符这一意见。对证据2,情况说明应由国土局提交,这是第三国土局的陈述。对证明效力有异议,证明的内容与拍卖规则相悖。对证据3,会昌县工商局出具证明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赣州市拍卖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对被告方的拍卖主体资格无异议,不需要另出具证明证实。被告的拍卖行为是否合法现在仍在争讼,仍待定,因此南昌市拍卖协会出具的证明没有效力。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5无异议,恰恰可以证明除我公司外,仍有其他竞拍人的汇款账户与拍卖规则载明的汇款账户不致。对证据6、7未发表意见。对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对合法性持异议,该确认书的效力待定。对证据9无意见。
第三人会昌国土局、盛世嘉叶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审理期间,就盛世嘉叶公司300万保证金的办理时间和入账时间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城区分理处和中国农业银行会昌县支行调取了证明材料并经当事人质证。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证据2只能证明盛世嘉叶公司保证金的汇款银行、账号和入账时间,不能证明保证金的银行汇款时间。被告提供的证据2中会昌国土局出具的说明,因会昌国土局为本案第三人,该说明应视为其陈述。证据3中赣州市拍卖行业协会和会昌县工商局出具的《证明》与本案争议的问题没有关联。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委托拍卖、竞买人参与竞买、拍卖竞价过程和拍卖成交等相关实事,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经会昌县人民政府批准,位于会昌县城山水大道旁原百货公司、煤炭公司及民兵训练基地地段面积20198.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有保留价的增价形式公开拍卖。2006年11月22日,第三人会昌县国土局与被告洪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洪城拍卖公司拍卖。2006年11月24日洪城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载明拍卖时间为2006年12月15日10:00,竞买人需交纳保证金300万元。洪城拍卖公司制定并公布了《江西省会昌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规则》。其中拍卖规则第三条规定,有意竞买者,凭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证及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于2006年12月14日17:00前到会昌县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填写《竞买承诺书》,同时交纳相应的竞买保证金,另交相应的报名资料费,报名资料费不退(拍卖会前半小时领取号牌),保证金必须在2006年12月14日17:00前转入下列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收款单位:会昌县财政局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开户银行:会昌县信用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146029280000048879。第八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2.5%支付佣金给拍卖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还须与江西省会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拍卖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随即转为定金)。买受人逾期不能交清全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会昌县国土局支付成交价款3‰的违约金。超过交款规定期限7天内仍未交清拍卖总成交价款的,拍卖人和委托方可解除拍卖成交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第十三规定,江西省会昌县国土资源局和本公司对本次拍卖会拥有最终决定权和解释权。因银行转账程序复杂,为便于竞买人保证金进账,经会昌县政府和会昌县财政局同意,会昌县国土局告之竞买人保证金可转入拍卖规则指定的银行账户外,也可转入会昌县财政局另外二个财政专户即:农行财政专户,账号008101040000190、工行财政专户,账号1510208029026415055。原告诚鑫公司和第三人盛世嘉叶公司均作为竞买人办理了报名登记手续,填写了《竞买承诺书》,同时交纳了300万元竞买保证金。其中第三人盛世嘉叶公司电汇竞买保证金的汇出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城区分理处,汇入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会昌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008101040000190,收款人为会昌县财政局。盛世嘉叶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城区分理处办理电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为2006年12月14日上午8:37分, 在中国农业银行会昌县支行营业部的入账时间为2006年12月14日下午17:40:42。2006年12月15日盛世嘉叶公司在会昌县城山水大道旁原百货公司、煤炭公司及民兵训练基地地段面积20198.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通过公开自由竞价以1930万元的最高应价拍卖成交。同日,盛世嘉叶公司作为买受人与洪城拍卖公司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06年12月16日,原告诚鑫公司以盛世嘉叶公司300万元竞买保证金的交款时间、收款银行和账号均与拍卖规则不符等为由,向会昌县和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赣州市拍卖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因投诉未果原告便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另查明,上述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竞买人有五家法人,原告诚鑫公司和另三家法人在银行办理保证金的时间均为20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