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西省洪城拍卖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拍卖纠纷案
     被告洪城拍卖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委托拍卖合同书》一份。证明事项:1、会昌国土局与洪城拍卖公司就拍卖该宗土地形成委托拍卖关系;2、报名保证金由委托人负责收取;保证金汇入账号由委托人确定。
  
  证据2、会昌国土局《关于会昌县城山水大道原百货仓库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的情况说明》;会昌县财政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事项:1、因银行转账程序复杂,为便于竞买人(保证金)进账,同意各位竞买人将保证金缴交到指定的农行、工行、农信社财政专户账号;2、拍卖委托人会昌国土局是根据会昌县财政局有关保证金付款账号的通知让竞拍人嘉叶等公司把土地保证金汇入相应银行的财政专户账号。
  
  证据3、赣州市拍卖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南昌市拍卖协会出具的《证明》、会昌县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事项:被告人对该宗土地拍卖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4、盛世嘉叶公司竞买报名资料一套、盛世嘉叶公司竞拍保证金的中国农业银行电汇凭证一张。证明事项:1、盛世嘉叶公司具备竞买资格;2、盛世嘉叶公司在拍卖前已经足额交纳了300万保证金,符合竞买人条件。
  
  证据5,会昌县瑞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名资料一套,其中汇款凭证一份。证明事项:除嘉叶公司以外瑞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也是按照委托人会昌县国土局为便于付款所告知的账号进行付款的。
  
  证据6、《江西省会昌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规则》。证明事项:《拍卖规则》第十三条已经赋予会昌国土局及洪城拍卖公司根据客观情况对竞买条件有相应的“决定权及解释权”,可以对非原则条件作相应的调整
  
  证据7、拍卖过程光盘一张。证明事项:整个拍卖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8、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事项:嘉叶公司竞买成立。
  
  证据9、拍卖会竞买笔录表。证明事项:拍卖过程各竞买人举牌报价情况。
  
  原告诚鑫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保证金由国土局收取”违反了江西省拍卖暂行规定第51条的规定。对证据2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均有异议,证据3不具有证据效力,被告应按拍卖规则规定的标准操作,如需将农行的账户作为保证金的汇款账户应在拍卖规则上直接载入。对证据3中会昌工商局、赣州市拍卖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无异议。南昌拍卖协会没有对被告的拍卖行为进行审查,其出具的证明没有法律效力,无权作出结论。对证据4中竞买资料无异议。电汇凭证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第三人盛世嘉叶公司没有按拍卖规则规定指定的账户及规定的时间付保证金。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汇款凭证进一步证明被告没有按拍卖规则操作,存在违规行为。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其合法性,拍卖规则前12条符合法律规定,拍卖规则第13条与拍卖法存在冲突,被告方制定了拍卖规则,被告方也应按规则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对证据7,拍卖过程基本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第三人盛世公司超过时间交纳保证金及交纳的账户不在拍卖规则指定的账户,拍卖师在拍卖会上没有说明。对证据8,没有竞买资格的人所签的确认书应为无效。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