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诚鑫公司诉称:2006年11月24日,被告受第三人会昌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承接会昌县城山水大道原百货仓库、煤炭公司及民兵训练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事宜,并向社会发布拍卖公告,原告获取信息后,多次组织专业技术人前往实地考察论证,并于2006年12月13日,根据被告制定的《拍卖规则》规定,筹措300万元资金转入被告指定的会昌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账户作竞买保证金。2006年12月15日被告在主持拍卖会时,对竞买人资格审查把关不严,违规操作,使没有竞买资格的第三人
{公司8}参与竞买,最后中标成为买受人(该公司所交纳的保证金与《拍卖规则》,指定的开户行、账号、时间均不符合)。被告的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明显有失公平、公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给原告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1、依法确认第三人之间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万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洪城拍卖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在该次拍卖中不存在竞买人主体资格审查把关不严、违规操作问题。根据《江西省
拍卖管理办法(暂行)》第
五十条及第
五十一条之规定,竞买资格的审查内容为参加竞买的人是否有:1、有效的身份证明;2、有与拍卖标的的转让、使用条件相应的资格证明。
{公司8}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以及相应的资格证明,所以我公司对嘉叶公司参与竞拍不存在资格审查不严、违规操作的问题。二、
{公司8}保证金的交纳基本符合法律要求。对于参加本次拍卖的公司取得竞买资格的前提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保证金的交纳只需在取得号牌之前到账即可。《江西省会昌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规则》第三条中要求300万元竞买保证金于2006年12月14日17:00转入指定的账号,只是为了督促参加竞买的人及时交纳保证金而设定的,实际上只要在取得号牌之前将保证金交清即可。拍卖过程中嘉叶公司是在16:52分将保证金交纳的,取得号牌之前已经交清;另其虽然不是汇入《拍卖规则》中指定的会昌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的账号,而是汇入农行会昌县营业部,但是两个账号均为会昌县财政局的账号,故对此笔保证金的交纳,我公司以及委托人会昌县国土资源局均予以认可,认为符合拍卖法规的基本原则。因此嘉叶公司保证金交纳没有原则瑕疵。三、原告申请确认成交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嘉叶公司与我公司的委托人会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首先,合同主体合法。合同双方均符合该拍卖标的物转移的相应资格。其次,此次拍卖及合同成立、生效的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从我公司接受会昌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到发布拍卖公告,竞拍,直至嘉叶公司以1930万元的最高应价使拍卖成交并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过程中均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符合《
合同法》、《
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本次合同签订,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存在《
合同法》第
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理由及请求没有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